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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1-05-2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将安康学院建成合格本科院校的需要,实现我院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开放化,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安康学院相关规定,成立系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院党政领导下的最高教学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旨在组织、推动和指导系的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是教学管理的最高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由11-13组成,包括: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1人(由本系全体老师选举产生)、学生代表1人(由系学生工作委员会推荐产生),毕业校友1人,用人单位代表2人(幼儿园园长1人,小学校长1人)、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1人。

第四条 院长担任教学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担任副主任,秘书由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五条 系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学生代表由三年级学生担任,任期一年。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系岗位连续二年以上者,其委员资格自行解除,经教学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系教学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可替补委员参加教学委员会活动。系教学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系教学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系教学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对本系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审议本系教学管理及运行情况。

第八条审定教材选用和课程安排情况。

第九条审定本系专业申报计划。

第十条审定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各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审定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要求及指导老师资格。

第十二条审定重点学科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讨论、审议本单位领导委托的其它教学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系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十三周星期五下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本学期教育运行情况和下学期教学工作安排;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就某专题问题进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教学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讨论重大教学及相关问题时,系教学委员会可邀请院内退休专家、教授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六条系教学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定,若须通过表决方式决定,则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到会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1/2,以超过全体到会教学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七条系教学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教学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扩散出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以本系全体教师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为有效。

第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系教学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系教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系教学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康学院教育科学系          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